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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刚实施就受到多方指责。如果我们把这个法简单化就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劳资关系应不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中国靠便宜的劳动力使经济高速发展30年,劳动者连一个劳动合同都没有,全国人大执法检查,全国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总数只有10%多点。没有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权利就没有保障了,什么工资、劳动工时、劳动安全和事故赔偿等,有问题把工人一脚踢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障基础。

二是,劳动合同不能随便解雇。法律在任何地方都没有说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雇工人,只是要求解雇应该给一个理由。有人指责第十四条规定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要订立,这是新的大锅饭, 限制了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这种指责是没有道理的。你已经订过两次劳动合同,或用过人家十年,难道不应给一点稳定的合同。我们不是要稳定的劳动关系吗?而且这不妨碍用人单位根据企业规章制度解雇工人,问题的实质是企业应根据事先的制度和合理的理由解雇人,不能随便解雇。不就是这个问题吗?

这两个问题难道不是当前严重失衡的劳资关系中应该解决的问题吗?劳动合同法所保障的那些劳工权利是不是应给劳工的基本权利?如果明白这两点,我们就没理由对这个法加以指责。

有人说国家强制规定这种劳动关系损害了契约自由。他们不懂劳动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是社会法的部分,即使民事关系也没有绝对自由,何况劳动合同关系必须接受基本权利的限制,不能违反人权的底线,应受到国家较强的干预。有人用西方国家的劳资自由谈判来批劳动合同法,我认为这个法正是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因为西方国家都有很强的劳动者自己的工会组织,劳动者有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所以,劳资双方的“自由”可以更多一些,因为工人有足够的力量和手段与资方达到平衡。我们很多企业没有工人自已的工会,没有集体谈判力量,没有国家法律多一点强制性怎么保证劳动者的权利。

有人把广东一带出现撤资归咎于劳动合同法造成的?广东几年前就出现民工荒和撤资、工厂关闭情况。这是中国经济发展一定程度和经济转型的必然结果。过去20年,原材料、油电、环境、土地等成本增加了多少?使得企业成本成倍在增加,劳动力的成本还能维持在原有水平上吗?大量的调查表明,撤资与劳动合同法无关,最多只是压死骆驼的最一根草。亚洲四小龙的发展也说明,靠低成本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不可能维持太久,随着经济的发展水平提高是一定要淘汰转型的。

劳动合同法确实会对那些不法企增加负担,也可能会使他们跨掉,这不是什么坏事,首先他们非法用工造成不平等的竞争,把合法的企业挤跨。非法企业跨了,合法企业就能更好地生存。从而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有人说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管理成本。是的,它需企业更规范,要建立劳动者档案。要建立企业制度,解雇必须有合理理由。难道这不是企业应做的吗。可见,劳动合同法不但有利于企业的升级换代,而且大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法制化程度。

有人说劳动合同法一出来导致一些企业大量解雇劳工,导致对劳动者权利的损害,而不是保护,说劳动者也反对。这就把是非颠倒了。他们不去指责那些非法用工者,而来指责法律。法律可能一时造成一些在非法企业工作的失去工作。但是,它可以创造一个更干净、法制的劳动环境,使今后的劳动者权利能得到保障。作为一政府,要保证劳动者既然有劳动关系,就应有一个有人的尊严和体面的劳动,而不能容忍象奴隶一样的、象牲口一样的劳动,当把人的价值用尽后一脚踢开。劳动就体面地劳动,不能劳动又不没有权利的劳动。我们仍可发展得慢一点,不可能让人象奴隶一样劳动,象虫子一样生活。

劳动合同法争论的实质是要不要给劳工基本权利以基本的保障,有些人希望中国永远成为资本恣意的“乐土”,而这样的乐土早在西方都不存在了,在西方资本都受到劳动者权利的有效制约。我们惊奇的是这样一个以劳动者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家,稍稍给劳动者一点偏重保护的法律,竟受到不仅是资方,而且包括某些知识精英和政府官员的反对。我不得不感叹这个社会已经相当严重失去了基本的正义与是非观和道德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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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定剑

蔡定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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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定剑 法学博士,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宪政研究所所长;兼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洪范法律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等。中国经济改革研究会特邀研究员。2002年获“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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