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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法治国家,不是在紧急状态、特殊情况或临时措施下,如果政府发出一道法令说私人汽车只能分单双号出行,会有什么后果呢?政府很有可能会为此而被告上法庭,被告理由是侵犯财产,因此要承担赔偿或补偿的责任。

限制私人汽车出行怎么会成为一个财产侵权的违法甚至违宪的问题呢?这在一个没有财产观念的国度里人们会对此感到不太理解。限车出行作为奥运期间一项临时交通管理措施能得到广大车主的理解,但是,如果要把这种措施当作一种长期制度规定下来,就会面临合法性的挑战。

政府限车怎么会关涉侵犯私人财产呢?法理上很简单,因为它限制了财产的使用价值。比如说你买了一个房子,政府说你只能春秋季住人,不能冬夏季住人。理由是冬夏天要用空调和暖气,会造成空气污染。政府可不可以这样做呢?当然不可。比如说,你向政府申请开一家餐馆,政府发你合法经营许可证。但如果政府后来又规定你只能一周开三天门,如果政府在发许可时没有这样的条件,事后限制就必须给予补偿。美国历史上有一个著名有关财产的宪法案件叫“码头淤泥案”,说的是美国巴尔的摩市市政府改造城市的排水系统,结果城市的淤泥把一个私人河边码头给淤塞停不了大船,码头所有者拜伦先生把市长和市议会告上了法庭。这个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结果最高法院判政府侵犯财产而赔偿。可见所谓财产侵权包括使财产价值的减损行为。政府如果要限制城市汽车数量,可以通过抬高私人购汽车的门槛,如有的地方政府规定购车要交特别费,或规定只给多少排量的车发牌等。但不可以对已经通过合法拥有汽车的人实行限行。

限车给北京带来了交通畅通利益是显见的,(至于是否带来洁净空气并不能证明,因几年前北京只有现在一半车的时候空气并不洁净)。所以,北京交通局放出话说是否继续实行单双号由市民讨论,于是人们开始了讨论,甚至媒体发布民意调查。象对待这样关呼公民财产权的问题,是可以由民主决定的吗?我们的学者和媒体对什么是民主?什么是个人权利?什么是法制所知不深。不理解民主常常会滥用民主,把民主用到不当的地方。如去年北京酒仙桥地区想进行城区改造,不知什么人一热就发扬了一把民主,对是否拆迁改造举行公民投票。结果多数同意拆少数不同意拆,政府和开发商都不知如何是好,就不了了之。这就是误用民主的典型例子。象拆迁涉及公民财产问题,不能靠民主票决解决,多数人居民赞成就可决定拆少数人的房子吗?能不能拆迁居民的房子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和程序,补偿是否合理,需要每个居民签约同意,这不是一个民主投票的事,而需要民主协商,需要尊重每个人的财产权利,它受法律保护,不受民意支配。这就涉及个人基本人权与民主的关系(如对生命、自由、财产的处理),就不能完成用民主的方法,而是要依法办事甚至要动用宪法保障,这就是宪政。例如在公共汽车上抓住一个小偷,就不能以表决方式决定把小偷的手给砍了;村民也不能开村民大会通过表决的方式决定把某大户富人的财产给分了;一个城市的政府也不能因为市民不喜欢乞丐就把他们都关起来。这涉及公民的基本人权,这都不是民主解决的问题,是法制问题,要立这样的法还必须符合宪法保障人权的精神。百分之百的人同意也无权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无故剥夺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在不适合用民主的时候用民主就会形成多数人的暴政。法制和人权这时是对抗民主和限制民主的,使之不被滥用。

可见,在限车问题上搞民意投票是没有意义的。假如北京市真要立法实行单双号限行,它的合法性只能是:在立法可以限制后买车的人,因为人们是否购车可以选择。但对立法不能限制以前有车的人,否则就应给予赔偿,因为立法不能朔及既往,人们不能预见到政府损害其财产的后果,人们事先无法进行选择。

就在我写此文时,我的一个朋友给我发来短信:“实行单双号限行以来,车流量大幅下降,出行人流大幅上升,公共交通压力加大。为此,交管局决定,从明日起,全市六环以内,市民实行单双眼皮限行措施,单眼皮单日出行,双眼皮双日出行,一单一双只能夜晚出行,戴墨镜者按故意遮挡号牌处理。“人们以幽默讽刺这样的讨论。我想,人们是在担心:政府的权力太大是非常可怕的,如果政府把特殊时期的措施变成常态就荒唐了,那怕它是在做好事,那怕它是有民意的。无视法律和基本权利来讲民主很多曾经的事就可能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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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定剑

蔡定剑

35篇文章 14年前更新

  蔡定剑 法学博士,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宪政研究所所长;兼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洪范法律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等。中国经济改革研究会特邀研究员。2002年获“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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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35篇